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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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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的修改和主要理论问题公司法的历史局限公司实践的先天不足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企业改革的任务与认识不到位企业主体立法的认识至今都有统一公司法的历史作用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江平。公司法的立法过程始终交织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大转变: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制,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也始终交织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艰辛与困苦。第一部分公司法的问题、机遇和挑战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我国公司总数已达367.53万户,其
2、中,内资公司为343.39万户,注册资本总额已达137964.5亿元人民币,外资公司24.1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为7096.57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我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有2514家通过股份化改造,改制成为多元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近60%。修改过程----公司法已经修改了两次: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高新技术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行政许可法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公司法修改的问题上,态度一直是积极的,一直没停
3、止对公司法研究和对国外公司法最新发展的研究和跟踪。----601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国外:日本公司法修改及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可斯利法》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一是,是一部管理的法,主要是静态监管。侧重于登记,对于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高管的责任,公司的诚信,公司的解散等规定都不到位。年检。二是,是一部治乱的法。一人公司。三是,公司的出资的条件、形式、程序等规定僵化,不利于公众投资。四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对于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本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一些规定仍是基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思路。五
4、是,是一部没有内部治理问责和可诉的法律。六是,是一部重进不重出的法。七是,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定不够。OECD法人治理指引,日本2003年《关于大型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八是,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的法,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不足。第二部分修改的原则和有关情况——我国公司法立法目标的重新认识和调整(一)公司法修改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坚持企业主体立法思想。(二)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制度创新,为我国公司发展留下充分的制度空
5、间,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20多处)(三)公司法的修改要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对我国公司治理进行本土化改造。(四)在遵循公司法律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存在的特殊问题,为国有企业改造开辟空间,提供法律的支持。(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公司法保护,确立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中小投资人参与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小投资和资本流动,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放得开,管得住)(六)积极又慎重.(以日本公司法的1元公司和有限与股份公司之合
6、并为例)公司法的修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公司法的修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公司法修改不仅要以公司法学理论为基础,更要寻求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管理学的理论支持,以使公司法律制度能够在经济学意义上获得支撑.正确处理好公司法内部各种制度安排的衔接与协调,使公司法本身各种制度的实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第四条的所有者与出资人的问题,第八条加入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的问题,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混同问题)第三部分公司法修改要点一、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介绍国外公司设立
7、制度的最新发展:英国、日本等的登记和资本制度。主要有三个争议最大问题:一是,设立公司是否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中国公司法的十年之痒)。二是,设立公司是否必须达到最低限额的资本?。三是,股东可以用什么样的财产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公司设立制度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出资构成及比例?转投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异议股东的保护。新股发行制度?股份转让制度?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第一,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从维护交易安全角度作特别规定。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
8、司案(Solomonv.Solomon&Co.Ltd)。对一人公司有二个态度:一、不承认或者有限承认。以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在立法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即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只允许形式一人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续而不强制其解散,但超过一定时间,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解散该公司,除非该公司在该期间内恢复其社团性。二、美国多数州的公司法、欧盟公司法指令第十二条、德国公司法、英国1992年(一人)有限公司条例、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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