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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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公司法的修改(原创)2007-02-0317:27《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十一年后,2005年做了重大修改,修改涉及内容有百分之九十多,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从目前各方面的反映看,对次公司法的修订,总体评价尚可,学术界的评价也比较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与国际公司法律接轨的需要,但远非尽善尽美、天衣无缝。有些问题,因为实践经验不足或缺少相应的理论研究,争议较大,在这次修改屮没有解决,有的一些规定,在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上述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订还只是阶段性的,学术界需要继续关注公司法的

2、实践,更深入的研究公司法中既存的和新出现的问题,使我国公司立法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四方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的同时,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也随着公司制的发展而日趋完善,最终形成了系统化、严密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格局。在进一步探讨和分析公司法相关理论时,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目前,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出现了以下一些趋势:一、从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到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四方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

3、东共同出资所集合成的社团法人,其股东至少应为两人,这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木质要求。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尔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西方国家所称的一人公司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两种含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二、从单纯准则主义发展到严格准则主义。传统的西方公司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对公司设立的基本立场是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先由自由设立主义而至特许主义,又转

4、为核准主义,再采用单纯准则主义。由于单纯准则主义的实施导致了公司滥设的严重后果,故现代西方公司法采用了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一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司的监督。严格准则主义Z所以被现代西方公司法所采用,是由其本质特征及其社会效应所决定的。因为严格准则主义,既无自由设立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过于放任的缺陷,也无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过于繁琐的弊端。三、从法定资木制到授权资木制。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人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原则。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

5、立Z初,必须将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并须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公司才能正式成立。法定资木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但仍有不甚合理的地方。为了便利筹资,配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现代西方公司法纷纷改釆“授权资本制”。四、削弱股东大会权限、强化董事会的权限。传统的曲方公司法,是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的。按照这种理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由股东人会选举产生,并受股东人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事务。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立法规定在19世纪

6、曾风行一时,但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四方公司法大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的权限而强化董事会权限的立法趋势。五、对关联公司进行规范。传统的西方公司法仅以单个公司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所谓单个公司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一个独立公司。现代西方公司法在规范单个公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规范关联公司的内容。六、公司法开始向统一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西方公司立法立足于国内,所以各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内容结构各不相同,这就为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蓬勃发展的趋势,现代西方公司立法逐

7、步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七、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传统的四方公司法保护的重心是资本家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西方人权思想的影响和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职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日渐突出。为了适应这种民主管理的客观需要,现代西方公司法便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用法律固定了下來,并不断完善。在四方国家公司立法不断进步的同时,我国也借鉴四方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的最新成果,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了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并在2005年对《公司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和进展,让人深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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