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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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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主讲人:张熠星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第三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国法泰斗周鲠生梅汝璈李浩培倪征燠史久镛王铁崖韩德培案例:“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杰克逊夫妇邀请贝科克小姐同乘坐自己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时发生车祸,贝科克小姐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后起诉。根据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除了营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
2、责任。”而根据纽约州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地法。初审法官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法官富德指出,这个案件的实质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他指出:传统国际私法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应采用“关系聚集地”理论,取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将纽约州和加拿大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纽约州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
3、重大。安大略省与此案的唯一联系时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而纽约州则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如侵权人、受害人、侵权车许可证发放地、保险地等。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梁某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9年,沈某与梁某发生矛盾,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1、
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生效,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
5、“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案例荷兰青年甲于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并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当时年仅21岁,按其本国法尚未成年(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实施的互易行为无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
6、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外国因素(foreignelement)或涉外因素(relatingforeignelement)的民事关系,即可成为涉外民事关系。凡是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一个方面涉及外国实体民法的管辖或者适用的,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性广泛性主体客体
7、法律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案例中国某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英国伦敦缔结一项买卖标的在澳大利亚悉尼港口待装货物的合同。家住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邀请他们的同为纽约州住所者的女友巴贝科克于周末乘坐他们自己驾驶的汽车去加拿大旅行,不幸在安大
8、略省出了事故,巴贝科克受伤。二、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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