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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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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浅析 摘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方式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变化,特别是“营改增”后,更增加了纳税人对此类业务理解和实务处理的难度。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以来国家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简要解读,然后通过实例,对两类纳税人按不同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和涉税事项进行探讨,最后简要叙述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申报。 关键词: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会计处理纳税问题一、引言 已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资产。而旧货则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
2、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存货销售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纳税人都很熟悉,而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则不是非常熟悉,特别是“营改增”后,更增加了该项业务的复杂性。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以来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颁布的相关文件的简要解读,对两类纳税人按不同计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分析,最后简要叙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纳税申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纳税人的身份不同,其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
3、人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采用征收率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4、]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
5、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0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
6、资产清理 120000(3)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0000÷(1+4%)×4%÷2=4616÷2=2308(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2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08(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323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08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业务需要在税务局完成备案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才能享受减半优惠。如果没有取得受理通知书,如果该业务发生了跨月问题,则上述“应交税费——未
7、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此时,应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另外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还需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比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因此,为避免后续出现涉税事项,涉及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两类业务,笔者建议实务中该事项最好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开票和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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