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监察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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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WM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0.12点击鼠标翻页我国当代监察制度中国在古代,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特别是秦代以后,御史制度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弹劾官吏方面,始终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近代中国社会文化的变革过程中,日本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学习样板。特别是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向日本学习,借以富国强兵,几乎是朝野上下的一致呼声。1901年后清廷推行法制改革,日本自然又成为借鉴的一个蓝本。从1901年到1911年的十年间,日本的法学著作大量涌入中国。最早将日本法学介绍到中国来的是黄遵宪。光绪三年(1877年)黄遵宪

2、跟随中国第一任日本公使何如璋出使日本,并担任清朝驻日使馆参赞。日本的明治维新中,现代法学对日本社会变革进程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黄遵宪多方收集日本明治维新的资料,并撰写成《日本国志》和《日本杂事诗》。全面介绍日本社会文化,特别注重对日本法学的评述。从清末开始,当政者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这一进程一直持续到此后的民国时期。这就是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近代的检察制度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移植过来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书影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一般认为主

3、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检察学创始人王桂五教授认为,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基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当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检察权与行政权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列宁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为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列宁主张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一是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

4、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就其所发布的文件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统统实行监督;苏联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二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外自成体系,对内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整个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但是这不是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真正诞生。1954年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行,才把检察机关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5、,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标志着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正式产生。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任职时间:1954年至197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任职时间:1978年-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任职时间:1949年-1954年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任职时间:1983年4月至198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任职时间: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历任最高人民检

6、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任职时间: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任职时间: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任职时间:2003年3月——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任职时间:2008年3月——)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国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与原苏联的检察制度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中国检察制度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

7、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我国的检察制度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内地的检察制度,由于法域不同,各自设置的检察机关就不相同。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属大陆法系,而中国内地属社会主义国家法系。两岸四地的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代表本地区、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庭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两岸四地检察机关的共同点香港的检察机关,即香港律政司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台湾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澳门检察院和中国内地的检察院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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