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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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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税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第一条公民: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宣告死亡:公民因特殊原因(出走、意外事故、战争等)致失踪、下落
2、不明满一定期限后,由其配偶、亲属、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情形。居住: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所,包括永久性住所、长期住所和临时住所。遗产:公民被确认死亡前拥有所有权并在被确认死亡后所遗留的物质财产。外国人:拥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无国籍人:不拥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对居住在境内公民而言,不论在何时、何地死亡,也不论其遗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交纳遗产税;(二)、对不在境内居住的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论其在何时、何地死亡,只要其死亡时在境内遗有遗产,都应交纳遗产
3、税。解读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第二条赠与指财产所有权人将其财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解读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不论是否出于避税的目的,都应交纳遗产税。换句话说,假设被继承人试图以赠与的方式逃避遗产税,在他将财产赠与他人后五年内如果死亡,则这些财产依然要交纳遗产税。另外,将与遗产税同时颁行的还会有赠与税法规,这意味着试图以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的行为可能面临被双重征税。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遗
4、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遗嘱执行人:指受被继承人生前委托、执行被继承人遗嘱的人。继承人:按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指定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人。受赠人: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人。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
5、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由继承人保存的遗产中的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物、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的其它遗产。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即国家不予征税,与第六条所
6、称的“允许在应征遗产税总额中扣除”是不一样的。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遗产税总额中扣除:(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第六条续一(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
7、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扶)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继承
8、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婚生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赡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抚养:长辈对晚辈的供养扶养:平辈对平辈的供养(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七)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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