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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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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可托为立业之本投资管理强壮大之路诚信可托为立业之本投资管理强壮大之路诚信可托:信托行业的立身之本 在信托业务受托管理阶段,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开展的经营业务,按业务性质可界定为受托管理业务。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受托管理是信托业务的前提与基础,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故而受托管理业务也称为狭义的“信托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对应),或功能信托业务。受托管理在代理制、公司制等不同的法律基础上都可以进行,但市场经济与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证明,以信托
2、为基础的受托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性最强、交易成本最低、高度规范的运作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使得在经济与金融体系内大规模开展以信托为特征的受托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法律条件。同时,我国现行金融法规制度体系又赋予了信托行业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托投资公司是国内唯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要么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信托业务,如商业银行;要么只能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受托管理业务,如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其股东名下资产的受托管理,证券
3、公司可以从事运作领域限制在证券市场范围内的受托管理等。总体来说,在当前阶段的中国金融市场内,受托管理业务仍具有较强的特许性,主要由信托行业开展。 根植于信托制度的受托管理不仅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也具有坚实的市场基础。受托管理业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运用十分普遍。在美国,信托财产规模超过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美国北方信托投资公司仅一家公司,截止2004年底所管理的财产高达2.6万亿美元,其中单纯提供受托管理的财产约为2万亿美元,受托管理业务的市场容量与潜力由此可见一斑。 受托管理业务在中国同样具有广阔的运作
4、空间。目前,这一业务已逐步为金融业内外所熟悉与接受,并已初具市场规模。年金管理和资产证券化这两大创新性金融业务均以信托作为其制度基础,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年金基金受托人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则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重在体现受托管理功能的信托业务,国内信托机构也已广为开展。上述受托管理业务,还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比如,资产证券化业务至少有数千亿元的市场规模。目前全国年金基金的规模不过才数百亿元,未来的规模即使保守估计也在万亿元以上。受托管理业
5、务还有许多处女地有待开拓。在社会公益慈善资金管理方面,公益信托已被证明是最为规范的模式;在个人与家庭遗产管理方面,遗嘱信托具有很大的市场;在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可以尝试运用土地信托;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以积极开展表决权信托、激励股权预留信托等等。充分体现信托制度作用与优势的上述受托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将有助于信托理念与信托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传播与普及,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托行业作为在信托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专属性的金融行业,大力发展基于信托制度的受托管理业务,既是历史赋予的机遇,也是一种使命与责任。
6、 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一个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必将形成。现阶段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一些事实上的信托业务,如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基金公司的单项委托理财业务等,其受托管理环节也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进行统一规范。上述业务在规范过程中,也可能给信托行业带来一定的业务机会。 在业务收益水平方面,信托机构对信托业务在受托管理环节收取的管理费率比较低,通常为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的水平。但由于规模庞大且风险极低,为信托机构提供的总体收入仍然十分可观。到2004年末,全信托行业的信托财产规模约为200
7、0亿元,如在中期内发展到1-2万亿元左右的规模,按照千分之一的受托管理费率计算,全信托行业从受托管理业务中可以实现的业务收入将达到10-20亿元,这一收入水平,基本可以解决信托行业的生存问题。因此,来源于大规模受托管理业务的管理佣金收入,将成为信托行业一个主要的盈利模式。 从业务性质、市场规模、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等各方面分析,受托管理业务将发展成为信托行业一大整体性的核心业务。正是社会与经济发展对以信托制度为基础的受托管理的庞大需求,才使信托最终得以发展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金融产业四大支柱之一,也使受托管理成为信托行业与其
8、他金融企业相区别的最大特色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即狭义的“信托业务”,无疑是信托行业的立身之本。 目前,信托法的一些配套制度,如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亟待完善,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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