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事件及其引发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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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光华寮案件始末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

2、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3、。中国方面对此强烈抗议,认为此举意味着日本“承认两个中国”。邓小平曾专门就此批评日本的做法,中日首脑会谈也曾把“光华寮诉讼案”作为议题。自那时起,日本最高法院事实上给这个案子贴上了封条。   最近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说,1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向“光华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发出“具有中国代表权的政府是哪个”的意见征求信。最高法院近期将重新审理台湾胜诉的二审判决。涉及中国财产归属的、被日本司法系统尘封了20年的“光华寮”案,再次引起关注。日本法学专家认为,此案涉及日本司法是否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问题,因而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二、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上的问题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上的继承制

4、度国家主权豁免(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1、承认的概念承认(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或成立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行为。承认是一种单方面行为,一种政治行为。承认国自己自由决定是否承认,何时承认,无需征得他方同意。承认具有一定法律效果:只要一经承认,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便建立起外交关系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例如互派使节、签定条约等。2、承认的性质1)构成说:承认构成国际法主体。新国家必须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即使具备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但未经承认,也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所以,承认创造新国家的国际法人格。2)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成为国际法主体

5、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的既成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而已。两者相比起来,宣告说更为合理。3、承认的种类1)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承认其存在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他建立外交关系。国家承认一般发生于四种情况:合并美国分离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分立奥匈帝国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独立英国印度2)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其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他保持正常关系。政府的承认以有效统治为原则3)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不承认原则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两个理由4、承认的方式1)

6、明示承认2)默示承认3)附加条件的承认5、承认的范围和效果1)法律上的承认2)事实上的承认6、承认的法律效果1)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可以建立外交关系,从而两国关系正常化。2)双方可以缔结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条约。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以及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并且承认具有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的效力。4)承认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有诉讼权和司法豁免权。5)承认被承认国有参加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政府的承认《共同纲领》第56条: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

7、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的承认和建交原则包括三个要点:1)外国政府必须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2)外国政府必须对新中国采取友好态度和政策3)新中国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在承认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能搞所谓双重承认。因此,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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