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案例分析_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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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光华寮案事件簿历史告诉人们真相光华寮离日本京都大学校园不过300米的地方,有一处静谧的楼舍。这座5层高的建筑满身缠绕着干枯的爬山虎,被葱茏的绿树小心地遮蔽起来。光华寮案事件簿事件一:始建于1931年的光华寮,原名“洛东公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事件二:日本战败投降后,京都大学因无力负担雇人费用等,放弃了对洛东公寓的管理。中国政府从日本房产人手中买下了光华寮,是以为中国政府留日学生宿舍楼。居住其中的70多位留学生商定把公寓名称改为“光华寮”(“寮”即宿舍),并成立了光华寮自治委员会,从

2、此开始自主管理。光华寮案事件簿事件三:光华寮的产权由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馆”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办理登记,台湾当局在中日建交前的20多年里,从未过问或管理过光华寮和它的有关事务,更没有拨款修缮过。事件四:1964年,在台湾当局“驻大阪领事馆”的单方面同意下,与光华寮一墙之隔的英国领事馆突然拆除了隔墙,准备翻建成英国文化中心。京都地方政府和英国领事馆后来签下契约书,承认光华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并保证今后有关的事宜都与自治委员会协商。光华寮案事件簿事件五: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

3、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事件六: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

4、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事件簿事件七:中国方面对此强烈抗议,认为此举意味着日本“承认两个中国”。邓小平曾专门就此批评日本的做法,中日首脑会谈也曾把“光华寮诉讼案”作为议题。自那时起,日本最高法院事实上给这个案子贴上了封条。事件八:2006年1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向“光华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发出“具有中国代表权的政府是哪个”的意见征求信。最高法院近期将重新审理台

5、湾胜诉的二审判决。涉及中国财产归属的、被日本司法系统尘封了20年的“光华寮”案,再次引起关注。二、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上的问题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国家主权豁免(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1、承认的概念承认(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或成立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行为。承认是一种单方面行为,一种政治行为。承认国自己自由决定是否承认,何时承认,无需征得他方同意。(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2、承认的性质1)构成说:承认构成国际法主体。新国家必须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即使具备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但未经承认,也不能成

6、为国际法主体。所以,承认创造新国家的国际法人格。2)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对新国家已经存在的既成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而已。(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3、承认的种类1)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承认其存在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他建立外交关系。国家承认一般发生于四种情况:合并美国分离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分立奥匈帝国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独立英国印度(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2)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其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他保持正常关系。政府的承认以有效统治为原则3)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

7、承认:(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不承认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一)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4、承

8、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2)默示承认3)附加条件的承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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