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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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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教学目的:在阐明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标准下的保险形态分类。帮助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几大主要的保险业务种类。一、意义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帮助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全面了解,以便根据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风险管理的需要,选择适用与其需要相适应的保险种类。第一节分类意义与方法二、方法1.法定分类法: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的分类,在各国家之间不尽相同。
2、分类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2.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和实用分类。3.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和经营目的,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二,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
3、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一、保险经营保险经营主体个人保险(劳合社)相互保险私营保险合作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合资公司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政府保险公营保险国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保险经营性质股份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营利保险合资公司保险个人保险(劳合社保险)保险社会保险政府保险非营利保险相互保险交互保险合作保险二、保险技术计算技术: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风险转嫁方式: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或者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全部保险价值投保,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
4、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业务承保方式:按业务承保方式(也有教材是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1.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这里的投保人不包括保险公司,仅指除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2.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又称保险分出人;再保险
5、业务中接受投保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又称为保险分入人。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业务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3.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4.复合保险: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则称为复合保险。5.共同保险。也称为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起来与投保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6、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在共同保险中,各个保险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在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主动采用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而在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多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对于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是被动接受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丙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链式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给付形式1.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按赔付形式
7、分类,保险可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失保险。定额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约定金额赔付的一种保险。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额保险一般适用于人身保险;而损失保险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2.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3.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三、保险政策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1.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前者如商业保险,后者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在自愿保险中,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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