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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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工作。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

2、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均价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四条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在项目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并按照《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家庭和开发企业各留存一份。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第七条

4、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家庭的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第八条开发企业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4-庭选房,并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意见》规定的优先家庭选房后,其他申请家庭继续依次选房。摇号家庭放弃选房的,或者已完成选房的家庭放弃购房的,

5、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未按照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购买该项目。第九条摇号、选房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全程公证,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第十条开发企业与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并留存经家庭签字确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登记部门。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的,视同已保障。第十一条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应按《

6、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做好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140号)规定,对购房家庭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二条对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4-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骗购家庭名单记入购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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