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责任规定政策解读-通用版本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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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解读课程内容第一章“三包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间关系第二章“三包规定”重点说明第三章“三包规定”经销商的对应策略第四章Q&A柠檬法“三包规定”立法沿革《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汽协秘书长张伯顺说,汽车“三包”触及的利益层面太多,很难顺利出台。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2004年12月30日2005年9月16日2007年3月2009年3月9日2010年12月媒体报道,质检部门将加快《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三包”政策正

2、在着手制定可操作的细则规范。2011年8月24日2011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15日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释作用。2013年1月15日,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20

3、02年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包规定”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三包责任规定(补充法规)家用汽车汽车什么是三包?所谓三包,是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的质量约定,消费者对出卖人追究质量担保责任的三种请求权: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责任主体销售者是直接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拘束下,三包责任主体当然是销售者。所以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自然人。销售者,是指以

4、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者生产者消费者销售者义务债务不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可以举证免责瑕疵担保责任法定责任、不可以举证免责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合同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5、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包责任是销售者主要义务销售者附随义务经销商在新车交车时,除要交付无瑕疵的新车外,还附随负有以下义务:(一)向消费者交付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不得限制

6、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安全装置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存在起火危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缺陷三包责任三包责任的产品缺陷欠缺保证质量与法规标准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三包责任要件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凭证内容与产品相符三包责任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自始不知有瑕疵车辆未自行改装、调整、拆卸故障

7、发生后处置得当瑕疵非不可抗力造成要件不具备,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家用汽车产品未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思考某品牌的某车型出现多起油管爆裂质量问题,制造厂针对此车型开展召回行动。如果召回车辆的产品缺陷已达三包责任的退车标准,消费者能不能选择退车?三包责任会排除召回事件,因为两者有以下差异:责任主体不同判断标准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处理方法不同适用法规不同三包责任排除召回事件第四十三条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的家用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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