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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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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分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对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的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验收检验批验收,对于不合质量要求的检
2、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3、《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栏杆安装质量;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外墙、屋面、厨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墙体、保温、门窗材料和照明设备、用水器具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九)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4、外,其他验收项目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分户验收小组。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某一套住宅或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或地下车库的某项检查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5、 (二)确定分户验收数量和方法。分户应逐户、逐间检查,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项目应全数检查。观感检查项目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平整、垂直、标高及电器工程接地、香味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尺子和接地电阻检测仪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有功能性试验的项目,要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逐户进行检查验收。 (三)做好检验批标识。根据房屋的情况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规定,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部委和数量,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需要实
6、测实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四)按照分户验收确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填写相关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经检查与分户验收检查内容相关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规定。该分户验收合格。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建设、施工、建立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至于户内醒目位置(附件一)。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
7、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文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
8、修监督电话。 以上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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