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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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学院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加强待聘人员管理,保证我院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待聘人员的范围1、个人申请应聘工作岗位但未被聘用人员。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被解聘或重新上岗试用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人员。4、解聘、辞聘或拒聘人员。5、下列人员不列入待聘人员范围:(1)非在编的各类聘用人员。(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因公致残人员。(3)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2、)。(4)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二、待聘人员的确定各部门确定待聘人员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处务委员会,下同)研究确定拟待聘人员,并明确提出拟待聘原因,做好拟待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2、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填写《合肥学院待聘人员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与拟待聘人员见面后报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登记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4、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待聘批复送达待聘人员本人。三、待聘人员的管理1、待聘人员自接到待聘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妥离岗交接手续,到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接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管理。2、待聘人员逾期不报到

3、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20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3、待聘人员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后,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转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待聘人员的日常管理。4、待聘人员应服从中心管理,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干扰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中心将不予推荐上岗,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5、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自待聘批复之日起计算,待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学院将其所有关系按身份转入有关部门(合同制工人转入合肥市劳动管理部门,在编制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转入合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6、凡学院提

4、供了上岗机会(从介绍信开出之日算起),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7、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未经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擅自在外单位就业的,经学院核实,将随即停发工资和相关待遇,并限期30日调出或返回,逾期不调出、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待聘人员流动方式1、学院鼓励待聘人员积极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在院内寻找工作岗位。2、院内各部门在缺编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待聘人员上岗。各部门在聘用待聘人员时允许试用,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经学院

5、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不同意接收的,仍交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3、学院在聘用临时工时要优先聘用院内待聘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临时性的工作。4、学院鼓励待聘人员发挥所长,经待聘人员本人申请,中心审核并报经学院批准,允许个人在院外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关系保留在学院的需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学院保留其编制和档案工资,并适当收取管理费,在外工作期间,不计为待聘时间,期满后,根据个人选择可回中心待聘或办理院外调动手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五、待聘人员的待遇1、待聘人员是学院正式教职工的一部分,享有正式教职工同等

6、政治待遇。2、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1—3个月发放职务工资、30%津贴、职务补贴和岗位补贴;4—6个月发放职务工资,30%津贴和职务补贴;7—12个月发放职务工资和30%津贴;自第13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若80%职务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按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给)。待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待聘前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确定,如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其档案工资相应调整。3、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人满45周岁)且工龄满30年(女满25年)及其以上的待聘人员,待聘期间享受的生活待遇低于本人退休生活费基本标准的

7、(按待聘前工资标准计算退休费),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放。4、待聘人员上岗后,其待聘期间停发的工资补贴等一律不予补发。5、待聘人员在一年内的待聘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则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6、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内不参加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技术工人等级的考核。7、待聘人员待聘期间的住房、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六、待聘人员的培训1、学院设立待聘人员培训专项基金,为待聘人员创造业务培训学习的条件,提高待聘人员的再就业能力。2、待聘人员也可根据本人情况有针对性地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技术或岗位培训,通过提高自身素质重新受聘上岗。3、

8、待聘人员参加技术和岗位的培训费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各付50%。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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