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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号《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循环、生态、便捷、宜居的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产业区位于本市静海县,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产业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产业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级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示范基地、国家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产业区应当创新发展模式,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
3、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一体化发展和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高值化利用、清洁利用、安全利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投资兴办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产业区兴办学校、科研机构、创业中心,实施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产业区内禁止兴办不符合循环经济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落后、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区
4、的建设和发展,对产业区的规划布局、产业集聚、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号《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5、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循环、生态、便捷、宜居的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产业区位于本市静海县,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产业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 产业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级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示范基地、国家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
6、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产业区应当创新发展模式,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一体化发展和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高值化利用、清洁利用、安全利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投资兴办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产业区兴办学校、科研机构、创业中心
7、,实施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产业区内禁止兴办不符合循环经济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落后、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业区的规划布局、产业集聚、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号《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8、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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