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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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三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

2、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六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内设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第二章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第八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第九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

3、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部门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第十五条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

4、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十六条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网络体系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二)制度建设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开内容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

5、、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按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 公开载体建设完备的公示场所;职代会等各类会议形式;单位领导接访日;便民手册和单位简介等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单位门户网站和局域网等现代化公开载体。 (五)监督检查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

6、六)工作创新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情况。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第十七条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因未按规定开展院务公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十八条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

7、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第十九条考核结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第四章院务公开奖惩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务公开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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