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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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使治理超限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治理超限(以下简称治超)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提高治超路政执法水平,依据《公路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治超路政执法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公路局主管全市公路治超路政执法工作。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含国道、省道)的治超路政执法工作。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高速公路的治超路政执法

2、工作。第四条各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治超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1照国家、本市和局的有关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采取卸载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暂扣违法机械、工具,收取赔(补)偿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卸载第五条车辆是否超限,必须经过检测后方可认定。治超执法人员发现货运车辆涉嫌非法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第六条采取称重方式检测的,要确保称重设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有关要求,定期对称重设备进行校验,确保检测精度。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此前接受处罚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车货总重不一致,且

3、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第七条对经检测超过车辆轴载质量10%(含10%)以上或者车货总重量同时超过55吨的,必须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超高、超宽、超长但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汽油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2第八条违法责任人不主动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公路管理部门卸载货物应当开具卸货单。卸货单应当注明货主、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保管有效期

4、(统一规定期限为3天)等。第九条强制卸载或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由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三天的保管期,收取装卸费、保管费、赔(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并处罚。相关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规定期限内,货主可凭卸货单提取货物,依法接受处理、处罚后放行。超过货物保管有效期限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装卸费、保管费、赔(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按规定上缴财政。第三章暂扣第十一条对拒绝接受检测、卸载、收费、处罚等治超执法管理的,依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暂扣违章

5、机械、工具。第十二条暂扣违法机械、工具的,必须在现场填写暂扣决定书,明确所扣机械、工具的名称、数量、特征等内容,3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十三条暂扣违法机械、工具时,应当提醒当事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第十四条暂扣的机械、工具应有专人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毁损。第十五条暂扣的机械、工具应当在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发还;当事人应当持暂扣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第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领取暂扣机械、工具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装卸费、保管

6、费、停车费、赔补偿费、滞纳金、罚款、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发还当事人或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对暂扣的机械、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对行驶公路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分别情形,依照《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处罚。第十九条对公民个人处五十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罚款,收取五千元以上的赔(补)偿费的,应当按4照下列步骤实施处罚或处理。(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四)依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另

7、有规定,或者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除外。第二十条处一万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无异议,且收取赔(补)偿费数额不超过五千元的可以实施当场处理,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收取赔(补)偿费必须开具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当场处罚、当场收缴条件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当场处罚或者当场收缴。第二十三条除符合适用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一律依照《行政处罚法》实行罚缴分离,或依照有关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二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

8、法全面收集、核实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检测单据等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5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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