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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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襄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公路

2、用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及其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园林、规划、城建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

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造型与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美化的要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规划、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订户外广告的设施及技术标准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应按照《襄樊市社会公共产品生产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襄办发[1999]5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利用本市重要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城市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绿地

4、、空间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须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空间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管理办法,依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禁止进行广告宣传的事项或者违法广告宣传内容的;(二)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

5、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定货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应依法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报建设部门备案。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需长期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正式审批程序报批。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证明广告内

6、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二)广告样稿(设计图、效果图);(三)广告合同;(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五)合法有效的《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材料。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后,由申请人将其与申

7、请材料一并转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审查;(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的资质等方面进行预审,符合条件者方可参与竞争。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审批登记表》向县级以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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