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质量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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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工集团工程质量奖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升集团品牌及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直管项目部。第二章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创优工程完成预期的创优目标,公司对该直属单位和直管项目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地市级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以备案表为准,下同)3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

2、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难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如构筑物等)奖励5万元。2、省部级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6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12万元,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难以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如构筑物等)奖励12万元。3、获省协会推荐申报“鲁班奖”并通过复查的项目奖15万元,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按建筑面积12元/m2进行奖励,且最低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4、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工程,奖励25万元。5、获地市级优秀建筑装饰奖励1.5万元;获省级优秀建筑装饰奖励

3、3万元;获全国优秀建筑工程装饰奖励15万元。6、获地市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5万元;获省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10万元;国家级市政、钢结构金奖奖励20万元。7、获得优质工程参建奖(由外单位实行总承包,我公司分包参建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参建省级优质工程奖励2.5万元,参建“鲁班奖”、“国优金质奖”奖励8万元,参建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8、为提高省外工程创优积极性,获得省外优质工程按上述1—6条款中规定奖励标准的1.3倍计奖;省外优质工程参建按以下标准奖励:参建省级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参建“鲁班奖”、“国优金质奖”奖

4、励10万元,参建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6万元。9、以上同类奖项不重复计奖,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不同类型的奖项可累计计奖。10、联合申报获奖工程减半奖励。11、合同中向业主承诺(或合同约定)创优目标且有业主奖励的工程不予以奖励;创出高于向业主承诺(或合同约定)等级的且业主无奖励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即两个质量等级的奖励差额)给予奖励;创出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且业主有奖励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差额减半奖励。12、项目承包责任书中有质量奖罚约定的按项目承包责任书中的约定执行。13、未按集团公司要求交纳质量安全发展基金的项目一律不予

5、兑现各种质量奖励。第四条工程项目获质量方面通报表扬的,国家(部)级奖励1~2万元,省级奖励0.5~1万元,地市级奖励0.5万元,县市(区)级及投资集团级或集团公司级奖励0.2万元。第五条以上质量奖金的分配原则上向各直属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贡献人员倾斜,并在各自管理费或成本中列支;具体分配方案由各直属单位自行讨论确定。第六条工程QC小组获奖按以下准标奖励:荣获国家级优秀QC小组的奖励1万元;荣获省级优秀QC小组的奖励0.5万元,荣获市级一等奖优秀成果的奖励0.3万元,二等奖优秀成果0.2万元,三等奖优秀成果0.15万元。奖励标准按

6、最终级别,各级奖励不重复计奖,奖金由QC小组组长分配。第七条一个年度内季度考核连续二次优良的单位给予0.2万元奖励,连续二次以上优良的每增加一次,奖励0.2万元。第八条个人被通报表扬或荣获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的,国家(部)级奖励0.3万元、省级奖励0.2万元、市级奖励0.1万元、集团公司级奖励奖励500元。第三章处罚实施细则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地方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集团公司将在

7、该罚款的基础上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施工项目受各级各类通报批评,按以下标准处罚:国家(部)级处10万元罚款,省级处2~3万元罚款,地市级处1~2万元罚款,县市(区)级处0.5~1万元罚款,投资集团级处2万元罚款,集团公司级处不少于0.5万元罚款,同一项目受到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逐级加倍处罚。第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的,责令停工整改,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3~5万元罚款;因质量不良行为造成企业信誉扣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公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8万元罚款,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加倍处罚;造成不良

8、影响及给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恶劣后果的,处10~12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被当地主管部门作清退处理的直属单位,处12~15万元的罚款。对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缺陷未在24小时之内上报,受到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网公示未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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