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95705
大小:2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鄂州市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鄂州市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费用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车辆管理范围。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车辆为全市地税系统用于履行公务的所有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老干、基建、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税收办案、监察、票管、稽查、征管、服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
2、条车辆定编数量。全市地税系统定编公务车辆共55辆(暂定),其中:空编3辆,停开2辆,目前实际在用50辆。具体分布是:市局机关14辆、稽查局5辆、东城分局6辆、西城分局5辆、葛店开发区分局5辆(原基建借用户辆退市局机关)、鄂城分局7辆、华容分局6辆、梁子湖分局4辆。公务车辆应以省局核定我局编制人数为定编依据,严禁超编配置车辆。第四条车辆配备标准。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超标准配车,严禁购置进口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配备越野车、客车。一般公务用车配车标准:车价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8升;执
3、法执勤用车配车标准: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排量不超过1.6升。第五条车辆报废处置。因交通事故或超使用年限等原因确需报废处理的车辆,经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据,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局审批注销。第六条车辆购置更新。小轿车、面包车、越野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或行驶30Z公里以上的,及客车、货车行驶25Z公里或使用年限达到6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如领导干部提职、调任,不得提前更新车辆,不得车随人走。各级地税机关的车辆需要报废更新、定编数内需新增车辆的,都必须于年底前逐级上报下年度更新计划。其
4、内容包括:购置、报废及更新车辆的原由(如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里程、交通事故等)、车辆型号、购置更新或报废数量等,由市局统一政府采购或统一拍卖,按规定标准统一更新购置或处置。第七条建立车辆电子档案。市局将对全市地税系统所有车辆,按单位分车型,建立车辆电子档案,严格实行定编、定标控管。第八条车辆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对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的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公车外阜使用,确需用车时,经有关领导及车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行车里程收取汽油费。各级地税局的领导均不得固定专车,其工作用车由车管部门统一调配安排,优先保证其工作用车。公
5、务执法用车可实行专车专用。第九条车辆维修维护。全面推行车辆招标定点维修保养制度。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更换零部件,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制度,完善单台油耗定额考核办法,建立节油奖励机制,努力减少耗油费用。第十条车辆经费包干管理。车辆购置经费由市局统一单列,专款专用,统一支付;车辆保险费及新车内饰装饰由市局统一政府采购;车辆燃油费由市局或基层(分)局统一采购包斗上卡;车辆日常维护、使用经费实行年度总包干管理,分别是:车龄5年以下(含5年)的控制在4万元/年,车龄5年以上的控制在4.5万元/年,车辆使用经费由各
6、级税务机关自行管理。第十一条车辆管理单位。各级地税机关的车辆U王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护。车辆编制、更新、报废及固定资产档案管理由财装部门负责。第十二条监督与处罚。各单位每个月都必须统计单车消耗,每个季度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一次车辆使用、维修、耗油等情况,年底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全年的汽车费用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和因私出车,因此造成车辆事故或丢失的,其车辆维修、损失费用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外,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10%——30%的费用,同时追究其个人和车辆管理单
7、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凡未经市局批准,擅自越权购置、更新的车辆一律收缴,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本办法实施前的未过户未财政定编但所有权为我局的车辆可继续使用至报废或用于更新。第十四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单位都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结合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财务装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