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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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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公司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监察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实施监察。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研,在适应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察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五条:监察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对损害公司利益合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行政监
2、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此办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行政监察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主管全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子公司、项目部的专(兼)职行政监察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业务以公司行政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第七条: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练监察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本办法执行职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
3、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一章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全体员工实施监察。第十一条:检查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在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中的问题。第十二条:受理对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反应和调查中出现的各单位领导和员工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荣誉、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进行查处。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负责集团公司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工作,促
4、进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廉洁从业。第十五条: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第二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二)责令案件
5、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元件有关的财物。(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八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予以纠正;(二)给集团公司利益、荣誉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依照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给与处罚的;(四)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一)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第二十条:监察部门依照此办法作
6、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对监察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单位的有关会议。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奖励。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总裁办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
7、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与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对需要给与行政处分的案件,会同人力资源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
8、月,并应当报总裁办备案。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察部门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作出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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