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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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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2、。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4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3、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
4、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4 第九条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5、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4 第十五条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
6、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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