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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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导读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的颁布,于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旧《办法》有如下变动:一、年应税销售额的统计时间段:旧《办法》为:“一个公历年度内”。新《办法》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二、年应税销售额:旧《办法》为:“全部应税销售额”。新《办法》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三、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申请认定时间:旧《办法》为:“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新《办法》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  

2、   四、认定审批时限:旧《办法》为:“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新《办法》为:“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申请认定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旧《办法》为:   (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新《办法》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3、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加的内容: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三、对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业户,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4、,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对新开业户的认定执行时间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6五、无论是需认定还是不用认定的纳税人在认定机关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逾期未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也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流程、印章及报表问题。根据新办法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鉴于省局认定操作细则尚未出台,CTAIS流程及资料归档暂不改变。税务登记副本上由管理部

5、门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并统一在认定申请表或不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局公章。企业申报认定资料暂规定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按新表格式使用;原认定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再需要提供。另增加需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提供的其他附列资料不变。按新办法的规定,原一般纳税人印章戳记已变,请管理部门将

6、原印章上缴办公室文书,并领取新印章。3月20日以后一律使用新印章。自3月20日起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请纳税服务科、税务分局及时印刷新表式,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在上述工作未就位之前,如有纳税人前来办理认定,应暂缓办理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二、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问题。按新办法要求,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原增值税免税企业的认定问题。新办法明确将“免税销售额”计入认定标准销售

7、额中,因此原有减免增值税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原免税企业纳税人应当在二月份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请各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和通知认定的工作。新办免税企业则依新办法的时间要求办理认定。四、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的问题。新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已取消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在上级未明确如何操作前,暂按原规定在暂认定到期时办理转正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五、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问题。6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按以下方

8、法确认:(一)经营期从纳税人税务登记日起开始计算。(二)纳税人应在经营期内,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逐月累计销售额,在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当月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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