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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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文件吉人社联字〔2010〕3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

2、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企业工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5月21日印发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3、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

4、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具体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一致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第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

5、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六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一级工会应依法帮助企业组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指导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参加多个企业代表组织的企业只能参加一个企业代表

6、组织开展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履行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受工资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的委托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等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7、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职工方代表,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

8、工会的,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主要由街镇乡、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工会或行业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第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相应一级的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推选产生。没有建立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地区或行业,可在上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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