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府令〔2004〕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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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4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文号】政府令[2004]231号 【题注】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231号《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评奖标准,确保评奖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实

3、施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

4、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市科

5、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

6、候选人、候选项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经受理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专业评审组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公示期结束并对异议核实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初评结果

7、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对科技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五条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功臣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十六条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定。    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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