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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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主题词:工作制度公物仓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温州市工商局、市府办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印发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扣留和罚没物资保管、处置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

2、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保存、处置采取扣留措施与罚没物资的实物仓库及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的总称。  实物公物仓是指我局保管、处置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产品(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商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以及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置物资实物仓库。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是对前款实物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公物仓

3、保存和处置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资的台帐、出入库情况以及统计报表等管理信息,直接生成相应的单据,用以保存交接人的签字记录。  第三条 市局建立统一的公物仓,保管和处置由我局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留、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入帐、统计以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扣留、没收物资及时入库。  (二)负责查验、清点出库、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

4、格、型号,核对无误的予以交接。  (三)在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核对登记,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四)建立《扣留、没收物资台帐》。按照有效的凭证进出物资,做好出、入库的记帐工作。  (五)对扣留与没收的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和对帐,做到单物相符,物帐相符。确保出库、保存数目准确无误。  (六)扣留与没收的物资一经入库不得调换、损毁、动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七)要对公物仓内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物品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办案单位应当于采取扣留措施当日(情况特殊的,可放宽至次日)将相关物资送交

5、公物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对于未采取扣留措施而事后作出没收决定的物资,各办案单位要于没收决定生效后5日内将没收物资送交公物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物资入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  物资出库时,应当凭

6、有效的相关凭证,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并报经财务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财物出库单》,并由双方当面验清物资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要与书式台帐同步进行,严格做到数量准确,物资安全。  第九条 扣留措施解除后,办案人员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凭证(《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报公物仓管理部门;由公物仓管理部门组织清点核对,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通知当事人。发还物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当事人在《发还财物领单》上签名盖章,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条 对于采取扣留措施留存的

7、物资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案件承办单位要在5日内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对于无主物资,办案人员要在公告期满后及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  第十一条 扣留物资与没收物资实行分类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扣留物资转为没收物资。  第十二条 对没收物资的具体处置,应当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弃物以及无主物资的处置,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没收物资作拍卖、销毁、分离、捐赠、消除违法标志等处置时,应当有监察室人员临场监督。  处置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处置完毕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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