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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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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党(总)支部,各村委会,各单位:《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经镇党政联合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村、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袁庄镇委员会 袁庄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整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加快社会
2、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和《关于明确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发[2006]90号)、《关于切实规范农民集中居住秩序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袁庄镇镇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镇区内各类建设按镇区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3、本行政村村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二章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各村民委员会参与编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必须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根据东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实际,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镇区周边为2500-3000人,一般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为2000-2500人,全镇从原来的43个农民集中居住点调减为20个左右,原则上每村开工建设
4、一个点,特殊情况需增点的必须申请批准。各村必须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通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位置,并严格按调整后的农民集中居住点组织落实,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把农民宅基地审批关,同时要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新规划的农民居住用地统一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用地由各村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规划,分期使用。首期农民居住点要调出15亩左右用于农民建房,以后根据需要逐年进行调地。 第八条 农民按规划要求到集中居住点申请宅基地的
5、,在审批时应明确收回原宅基地,并坚持先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再划拨新宅基地建设。原宅基地除可保留5m2/人的副业用房外,其余房屋应在建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退耕。若原宅基地在六个月内暂时交不出来的,由原宅基地使用户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给村,标准为新占宅基地同等补偿标准的1.5倍,跨村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在新建房屋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交出原宅基地,严控一户两宅现象,具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农经、国土部门审核把关。鼓励农民规模养殖,各村应划定集中专用地,用地范围标准按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户跨村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住宅
6、的,原则上本镇内的农业户口可以跨村建房,但接收村必须经村集体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待接收户口迁移后,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并办理原宅基地房屋的拆除承诺,建筑配套费标准及相关费用由村讨论确定并报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意。 第十条 对原规划线内居住房较好但急需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户,可与符合建房条件,但经济条件不许可的困难户,老龄户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且双方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进行宅基地交换,然后到农民集中居住点申请建房或购买商品房。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户新建、翻建房屋必须按规划到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农民集
7、中居住点以外不得申请新建、翻建、扩建房屋。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农户新建住宅(包括楼房和平房),一律安排到农民集中居住点进行统一建设,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确无经济能力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可以在原规划线内建设过渡性平房,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批建: 1、现有住房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确认为危房; 2、该户属困难户,经济收入较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镇人均水平的35%,且发生灾难性或特殊情况; 3、新建过渡性平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5m2; 4、新建过渡性平房不得使用水泥、砂浆; 5、建房户要
8、作出书面承诺,并按家庭人口每人2000元交足保证金,保证不扩大建筑面积、改变房屋的性质; 6、分工联系村的定村镇干,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定组村干担保。 在符合以上6条规定的基础上,方可办理过渡性平房的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均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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