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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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69号《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9日起施行。                                                    市 长:仇保兴                                                  二OO一年九月九日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相对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以下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外

3、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指挥和调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

4、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

5、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创建初期,可以按方面逐步到位,尚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6、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

7、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公章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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