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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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濮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含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水行

2、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监督。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

3、轻罚、轻责重罚。(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区分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形,制定《濮阳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水行政处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4、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5、。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违法情节较轻、数额较小的;(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执行标准》在较低参照执行标准或者降低一个执行

6、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在水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

7、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执行标准》在较高参照执行标准或者提高一个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六)、(七)、(八)项情形的,应按照最高参照执行标准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只按照《执行标准》处罚。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二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

8、件,执法机构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案件主办人制度并不免除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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