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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01-1-10:0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1-1-1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六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八章 贷款保证 第九章 房屋保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
2、公积金行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与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采取抵押、质押或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
3、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及结算。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七条 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 指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 指受政府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 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 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 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押人 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委托人; 质押权人指委托人; 保证
4、人 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同时申请前在委托人处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贷款: (一)具有鹰潭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且已支付总房价的4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有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及投入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
5、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房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今后最高贷款额由委托人视情加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只可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贷
6、款期间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贷款利率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及提供材料: (一)写《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即: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修、建住房批文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已支付总房价40%首期购房款的有效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核,内容包括: (一
7、)申请贷款的资格及条件; (二)购、建、修房行为的合法性; (三)贷款偿还的能力; (四)担保方式;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六)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后,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通知借款人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送受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借款人按规定签订有关合同或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取房地产抵押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效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 (二)采取有价证券质押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效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 (三)采取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的
8、,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划拨。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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