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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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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区登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和量化管理,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有效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卫生局制定了《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沈卫办[2011]26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医疗机
2、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全面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2.建立档案,量化管理。区卫生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量化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区卫生局将其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评价和校验的依据。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记分管理。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2011年7月1日后取得《医疗机
3、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2011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2011年7月1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依法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沈阳
4、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农村卫生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程、执业规范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部门登记管理医疗机构实行积分管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
5、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管、监管与指导相结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一个积分周期内的积分可跨年度累积。积分结果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依法校验、变更、注册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6、1分:(一)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三)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护士从事诊疗活动;(四)在岗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人姓名、科室、职称的胸牌工作;(五)医疗机构和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六)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七)使用一名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等资质的人员操作大型医疗设备;(八)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
7、况等对外公开;(九)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十)门诊日志、病历、处方笺等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重要内容有缺失的;(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外出(邀请)会诊并建立管理档案的;(十二)医疗机构年度内医疗质量考核平均分数≤85分;(十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方)负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十四)不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不保守患者医疗秘密;(十五)服务态度差,不使用文明语言,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二
8、)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三)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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