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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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2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铜办〔2011〕4

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5—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村房屋为抵押物。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且土地性质依法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

3、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第四条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并且抵押征得集体土地所有人书面同意;(二)承诺设定抵押的住房在被依法偿债后抵押人有其他居住场所;(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第六条下列农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三)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农村房屋。—5—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七条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二)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村(居)委盖章);(三)借款用途;(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五)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

5、出的书面承诺。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抵押农村住房的,应提交抵押人其它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七)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八)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或评估报告;(九)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十)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八条抵押物价值认定。农村房屋的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抵押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的农村房屋及其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第九条以农村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6、。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十条—5—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屋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并负担保险费,保险条款中应明确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十一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屋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十二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四章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农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相关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第十四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

7、日内,双方共同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五)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依法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抵押农村住房的,应提交抵押人其它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六)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或评估报告;(七)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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