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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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户和乘客。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城建、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实行有偿使用

2、,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制定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  (二)对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公司进行经营资格审批;  (三)负责年度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总量控制,发布有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解决出租汽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五)开展优质服务竟赛活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机构质量。  第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

3、实施处罚;  (二)负责出租汽车公司的行业和经营者的资质审定,核发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服务监督证,负责年度审验工作;  (三)经有关税务部门同意,负责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四)负责出租汽车有关规费的收缴;  (五)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行业法规、政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六)负责出租汽车经营场点的管理;  (七)协调并解决客运经营纠纷,处理乘客投诉。  第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条件的经营场所和资金;  (二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申请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程序:  (一)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资质审定后,办理《经营许可证》;未批准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二)持《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持《营业执照》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审批表》;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对车辆

5、统一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营运:  (一)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持《出租汽车审批表)}。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车型购车、报户,领取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二)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方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缴纳运输管理费,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未营运的,收缴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停业或歇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缴销营运证件、车牌及未使用的票据,清缴税金、规费,并到工商

6、、税  务、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使用其它票据;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营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四)按标准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金,按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五)执行市、区县人民

7、政府各项应急决定,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六)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调离、辞退或除名。  (七)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张贴、悬挂广告;  (二)在客员集散地应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出车;  (三)按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出租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营运期间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服务证件;  (三)统一着装,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严禁强拉或拒载乘客;  (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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