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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
2、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
3、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筹集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第七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各承担25%。第八条重
4、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墩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提倡和鼓励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第九条缴费标准产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建立账户.健全参保人员养老险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财政补贴;(三)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
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周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十三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五条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将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
6、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第十六条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周岁。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
7、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第十九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制度衔
8、接 第二十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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