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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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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祁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祁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祁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2、,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乡居民
3、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第二章参保对象与参保办法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先由各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的养老保险联络员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填报花名册。每一名自愿参保的城镇居民都要在花名册中签字并加盖手印,对本人参保意愿及各项基
4、本信息予以确认;再由乡镇劳务站对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联络员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核,并实行电子信息系统管理;最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劳务站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定,确认参保,发放《社会保障卡》,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凭《养老金领取存折》领取养老金。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
5、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补贴,但每
6、人每年省、县补贴总额最高封顶不超过50元。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镇“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到三级),县财政凭《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证》和新发二代《残疾证》为其代缴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
7、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第八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第十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
8、的养老金。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市、县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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