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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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

2、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社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各经办

3、社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集中在联社,各经营单位无审批权限。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30%。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

4、在我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

5、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五)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七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三)信誉良好;(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贷款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

6、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集中于联社进行审批,有关审批操作流程依照《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操作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审批权限依照《江门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经办社逐一落实贷款审批附加意见和有关要求,并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附件一),以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必须按照有关

7、债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受我社监管的账户中。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签订后,经办社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有关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后,再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附件二),以明确由质权人办理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第十二条贷款审批附加意见明确要求对应收账款的按约支付购买保险的,经办社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向我社指定或联社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以我社为第一收益人的保险。第十三条落实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后,由各经办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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