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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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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法(上海师范大学姜立文副教授)友情提示:此讲稿已载入张学森主编的《国际商法》,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请勿作任何改动,直接打印即可。ChapterVLawsRegulating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Section1IntroductiontoLawsRegulating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Section2Formationof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Section3Obligation
2、softheSellerandBuyerSection4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Section5TransferringofTitleandRisks【本章要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救济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Section1IntroductiontoLawsRegulating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国际
3、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是传统和古老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中“货物”42一般指有形的和可以移动的物,其范围非常广泛,只要相关国内法不禁止即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指跨越国境的买卖,但何种货物买卖构成国际货物买卖的标准并不统一。“国际性”可以有很多标准,如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以货物跨越国境为标准;或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准,等等。中国过去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涉外性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由此可能发生双方订立了一个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
4、合同,但货物可能并不在一国范围以外流动的情况。RoyGoode,1995,Commerciallaw,PenguinBooks,p87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表现形式,即形式渊源。它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一)国内立法1.大陆法系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属于商法范畴,大陆法系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
5、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事行为作出补充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日本民法》、《日本商法》等。《日本民法》在第三篇“债权”第二节契约中,就契约的成立、契约的效力、契约的解除作了规定,第三节“买卖”对总则、买卖的效力、买回作了规定。《日本商法》第三篇“商行为”就对属于商行为的买卖所涉及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在大陆法系的实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买卖法通常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
6、典》、《泰国民法典》等。2.英美法系国内立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和商法的划分,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还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制定法如《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893)、《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等。《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是对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判例的整理编撰,该法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一个样板。曾被美国36个州采用的1906年《美国统一货
7、物买卖法》(UniformSaleofGoods42Act)就是以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为蓝本制定的。《香港货物售卖条例》比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于1896年8月1日制定。《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至今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中仍具有重大影响。现行的是1995年1月3日生效的《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1995年修订本。该法包括契约的成立、契约的效力、契约的履行、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对违约的诉讼、补充共6部分62条,涵盖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美国统一商法典》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美
8、国法学会从1942年起联合起草,1952年正式公布后多次修改。但是,该法典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它不是由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而只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样板法。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与国际贸易的事项享有立法权。所以,各州有权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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