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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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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吴建斌朱娟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绪论国际商法的概念、构成、特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特点普通法及衡平法先例拘束力原则2绪论一、何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组织方面主要包括跨国投资、商事组织规则特别是公司法;国际商事交易方面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国际结算、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3绪论二、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一)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二)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三)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
2、法律分支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四)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4绪论三、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一)大陆法的主要规则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分布范围;主要渊源;法院组织体系。5绪论三、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二)英美法的主要规则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1.英国法:法律渊源;法院系统。先例拘束
3、力原则。判决理由的拘束力;法律规则阐述的说服力。上议院的判决约束全国法院,本身可改;上诉法院对己对下约束;高级法院各庭对下约束。6绪论三、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二)英美法的主要规则2.美国法:联邦、州法及其相互关系;商事立法权在各州;联邦法高于州法。联邦法事务受联邦法院判例拘束;州法事务上级法院判例约束下级;联邦法院审理州法案遵循州法院判例;最高法院不受其先例约束。7绪论三、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三)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
4、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8绪论三、英美法和大陆法概要(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1.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2.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3.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9四、中国法律制度概要(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历史:满清以前诸法合一;民国政府“六法全书”现实:中央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民商事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律、特殊区域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民诉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法绪论10绪论四、中国法律制度概要(二)中国的民法、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调整平等主体间
5、财产、人身非财产关系,调整商事关系或者企业关系的法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法11绪论四、中国法律制度概要(三)中国的法院组织法院类型: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及其特别程序级别及管辖:两大级四小级;级别与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审判程序:立审监、业务庭分设;二审终审制;申诉;抗诉;执行诉讼技巧12第一章商事组织法国际典型商事主体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中国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正在改制转型合伙为合同关系,以合意为准则;公司为章程关系,通常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联系
6、与区别世界各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模式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13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合作社。大陆法系国家的小商人制度,中国大陆个体工商户。二、商事组织发展轨迹公司“主宰”世界。三、商事组织立法公司、合伙法律成文化趋势;中国公司法的修改。14第二节合伙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7、。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对外关系、入伙和退伙规则。15第二节合伙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中国大陆法律上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因应专业服务机构限制执业合伙人债务责任需要而设。16第二节合伙三、有限合伙企业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主要适用于
8、风险投资企业。17第二节合伙四、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其特殊性表现在不仅有限合伙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而且普通合伙人也享有有限责任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即普通合伙人对自己执行业务的过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普通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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