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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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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1993年五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199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哦从事出租汽车营
2、运的企业、个体户和为个体户营运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输管理处(站)负责,并在交通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城建、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应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
3、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须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能力和驾驶人员。 第九条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持有经营地常住户口和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购车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执照。 第十条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不得在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开业,须向经营地的运输管理处(站)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管理处(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
4、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四)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六)运输管理处(站)对办理上述手续的,发给营运证,并对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对车辆进行检定,对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分别向运输管理处(站)、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临时停业须
5、填报停业审批表,载明停业原因、时间、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向运输管理处(站)申报;经批准后,缴纳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车辆、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号牌(大客车除外);(二)在车顶中心位置安装统一的出租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三)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出租汽车须安装语音报话器、发票打印机和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收费计价器
6、;(四)配置制式的座套、座垫、路垫和安全隔离网;(五)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和编号,粘贴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和举报电话号码,摆放贴有驾驶员本人照片的服务监督卡;(六)车容美观、整洁、卫生、不得在车体上设置广告。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包车形式出租的,经运输管理处(站)审核同意,可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二)携带机动车辆行车执照、驾驶证、营运证和营业执照;(三)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使用失准或损坏的计价
7、器。(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敲诈乘客。(六)按规定向乘客提供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卖专用发票和使用废票或擅自销毁发票汇总联;(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衣着整洁、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八)严禁强拉或拒载乘客;(九)出租汽车在载客期间,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十)夜间行车应配备安全员。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使用失准、损坏的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十九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尊重出租汽车驾驶员,爱护车内设施
8、,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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