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法律知识办法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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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保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

2、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

3、)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拆迁开发、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

4、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要点及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等条件制定,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

5、、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十日内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者。少于三个竞投者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  第

7、十六条 公开招标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日内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七条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优越,经出席开标的全体委员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

8、邀请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条 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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