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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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默认分类2009-04-0314:01:48阅读72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号:济政发[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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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6-11-2122:06:56[82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

5、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

6、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按照统一政策暂时实行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

7、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伤医疗费;(二)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职业康复费;(七)丧葬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九

9、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纳入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如有支出,予以补足。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10、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济南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居民身份证;(二)、与用人

11、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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