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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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登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1〕1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五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文登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3、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5、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充。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

6、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7、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或原件微缩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

8、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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