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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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

2、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在城乡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人民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由国家、省或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体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第三条【管理原则】10中山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

3、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市、区、镇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

4、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和技术标准。(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并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10(四)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五)广泛征集、收集和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

5、类城建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六)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建档案资源,开展城建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加强对各区镇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八条【档案类型】城建档案接收范围包括:(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

6、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运输工程;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6.环境保护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二)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城市相关资料。(五)

7、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九条【档案归属流向】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区镇重点工程项目、跨镇区建设工程以及市城建档案馆指定接收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各区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保管该区镇工程项目的档案,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接收目录。第四章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条【开工前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

8、、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10第十一条【竣工验收要求】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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