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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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1.中央电大及各部委、省、市各厅、局、委下达的各类研究经费。2.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 3.校级科研经费:经学校评审立项的科研费。4.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研究经费。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中央

2、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有关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研究拨款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2.获国家、省部、广州市(或中央电大)课题立项的,分别按1:1.5、1:1.2、1:1的比例给予课题研究经费;无核拨经费的,按学校重点课题予以资助。获校级立项的重点课题,人文社科课题给予5000元课题经费,自然科学课题给予8000元课题经费;获校级立项的一般性课题,人文社科课题给予3000元课题经费,自然科学课题给予5000元课题经费。43.各类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收入、转拨和

3、结题决算由财务处和科技办共同负责;财务处为入户的项目经费单独建立经费卡,经科技办审核后发放;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4.科研经费的提取、使用和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办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涉及财产购置的应先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出差审批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课题结束一年内要办理清户手续。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业务费。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项目必须的

4、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通讯费,论文或著作版面及印刷费,技术咨询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包括打印纸、软盘、光盘及必要的软件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加工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3.仪器设备购置费。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5.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经费以签订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科技办审批后转拔外单位。6.管理费:包括项目

5、评议费、申报费、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成果评审费、成果申报与登记费及其它间接费用等。47.横向项目经费可以开支中介费,中介费按合同约定办理,一般不超过5%。咨询服务、设计和技术转让等非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也可以参照横向项目执行。8.劳务费:课题组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具体标准是: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按科研经费总额的15%提取,校科研经费项目按经费总额的10%提取。  9.特支费: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必要的其他开

6、支,需经科技办认可且开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第五条 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其到位经费数额,由科技办提取5%作为校科研管理费。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六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办办理变更手续,科技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上述情况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科技办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而未取得研究成

7、果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办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4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由财政拨款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工作计划执行期间,除个别特殊规定的情况(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之外,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出境旅费;但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接待来华顺访的外籍科学家短期讲学交流的在华费用,累计每年不超过十人天的,经科技办批准,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九条 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后的经费使用情况经财务部门复核后,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报主管校长审

8、核。结余经费的60%由课题组提取,40%交回学校。第十条 之前学校发布的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校科技办和财务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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