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74677
大小:5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6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建华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10—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二、将原第四十条中“可将车辆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修改为“责令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10—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5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2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小客车管理,促进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客车
3、,是指19座以下(含19座)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需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车型和车质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出租小客车经营方式包括流动出租、租赁服务、定线营运和包租车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小客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出租小客车管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
4、一管理、统一规划、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出租小客车应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协调发展。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客运交通建设和发展需求,编制出租小客车站场、营业调度管理网点、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10—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综合执法、交通、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经
5、营资质 第七条 本市实行出租小客车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批制度。 凡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经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0台以上车辆。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和技术力量。 凡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相应数量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权。 凡申请经营小客车租赁服务项目的,除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条件外,
6、其车辆数应当在20台以上,并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 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3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在20日前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同时缴销有关证照。 经营者自《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投入营运的,视作歇业处理。 第十条 凡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经营者,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资质审查。逾期仍不补办的,作违法营运处理。 第十一条 —10—本市市区外的出租小客车和其他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起、止点均在本市
7、市区范围的载客营运活动。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小客车实行出租小客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未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出租小客车营运。 第十三条 出租小客车经营权应当通过竞投方式向社会投放。其竞投应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出租小客车市场需求,定期制定出租小客车经营权指标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营权竞投。 第十四条 竞投中标者如需经营出租小客车业务,应持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合同书和使用证,下同)及缴款凭
8、据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及验车核价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五条 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六条 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营权可以转让、变更或者抵押,但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权可作为财产抵押,需用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