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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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穗出租屋办〔200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3〕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员是指由本市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招聘,履行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专职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员。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收、劳动就业和工商行政管理

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动态情况。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出租人和租住人员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税务登记和暂住手续;(三)负责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反馈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四)做好出租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检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员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五)发现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处;(六)协助做好出租屋综合税、治安联防费和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征收工作;(七)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保护

3、出租人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人和租住人员提供服务,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八)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招 聘第四条 各地应当按照每100-120套出租屋配1名管理员的比例聘用管理员。管理员的招考聘用由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报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管理员的招考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考试、资格审查和区、县级市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后,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下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待业青年。第六条 应聘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观念强,

4、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二)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三)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电脑的基本操作;(四)年龄在18-40岁之间,本市户籍人员可放宽至45岁。第七条 应聘管理员应出具本人下列证明原件:(一)居民身份证;(二)计划生育证明;(三)IC卡暂住证(限流动人员);(四)学历证明;(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第八条 新聘用的管理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第四章 管理和培训第九条 管理员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5、第十条 管理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原则上2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出租屋管理员人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IC卡暂住证(限流动人员)复印件,体格检查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岗及业务培训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第十二条 管理员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或上岗证。工作服、工作证和上岗证由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式样。第十三条 管理员应当遵章守法,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第十

6、四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和能力表现等。第十五条 对管理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可以分月、季度和年度进行,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报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对管理员进行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十七条 管理员培训由市、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协助。第十八条 管理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

7、和纪律教育,房屋管理、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人口计生、税费征管、劳动社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十九条 管理员的薪金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管理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有薪假期。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或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殉职的,除给予嘉奖和记功外,服务中心应当向当地政府和治安基金会申请给予经济补助和抚恤;成绩显著者,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授予荣誉称号。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根据管理员平时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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