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ID:39974607

大小:2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第1页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第2页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第3页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

2、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

4、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

5、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

6、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

7、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