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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孟学农2008年5月28H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
2、点、流动稽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第四条本办法屮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第五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和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治超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
3、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金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的责任追究。第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口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H。第九条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单位的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杳、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第十条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
4、按照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且经督促教育仍不纠正的,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人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菲法超限超载车俩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二条治超站点、流动稽查队、
5、高速公路出、入口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三条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诂、焦炭稍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耍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6、第十四条交通部门运管机构以及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未对政府公示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或者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驶入公路的;交通部门运管机构对发现的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应当移送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杳处而未移送有关部门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运管所主要负责人、县交通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设运管所的县区,追究市运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企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7、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管理的货运车俩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行驶的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不进行有效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查获的拼装货运车辆不予收缴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管辖区域的交警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
8、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I•六条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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