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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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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年7月2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活动。第三条治理车辆超
2、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对治超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相应的保障。市、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煤炭)、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超限超载登记、抄告、报告、联合执法、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
3、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治超成绩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上予以倾斜;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生产制造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货运车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第八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
4、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不得登记、核发牌证,不得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非法设立配载点、储煤点及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驻人员,对本辖区内煤炭、沙石、水泥、建材和物流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非法
5、超限超载行为达到一定限度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源头治理,对县(区)人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实施进驻监管,对其他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进驻监管的,应当设立驻站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公布执法信息。第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四)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
6、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发放货运装载单;(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六)配合监管机构做好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七)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列入超限超载不良行为记录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治超
7、义务:(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二)运输的货物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三)装载货物时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四)随车携带装载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承担治超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对货运源头等单位履行治超义务情况监督检查;(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卸载现场秩序;(四)发现违法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六)根
8、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等职责。第三章路面管理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固定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设置必要的卸货场地。新建、改建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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