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201014

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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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四条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2、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采购,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交易,各市(州)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第二章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第六条充分利用多年形成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在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合理确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第七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

3、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不超过3元(含3元)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采购限价。第八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超过3元的四川省集中上网限价采购的基本药物,网上公布的现行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的,则执行网上现行的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高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则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

4、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为采购限价,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第九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超过3元,且能差比价计算的同类药品均未参加过四川省集中上网限价采购的基本药物,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限价:—9—(一)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了代表品的,按照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收集到的正在执行的其他省级集中招标(挂网)中代表品的采购平均价,依据差比价规则确定采购限价,但其采购限价顺加15

5、%后不得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二)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没有确定代表品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收集到的正在执行的其他省级集中招标(挂网)中不同品规的最低平均价,作为临时代表品,依据差比价规则确定采购限价,但其采购限价顺加15%后不得高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三)对没有在其他省级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直接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为挂网限价。第十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四川省价格主

6、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特定企业生产药品价格的,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凡企业申请作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其集中采购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同剂型规格品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确定的所有基本药物的采购限价,均包含配送费用。第十二条—9—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限价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

7、省统一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限价进行采购,依据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顺加作价销售。第三章采购与配送第十三条具有合格资质、认可四川省确定的采购限价、能保证全省用药需求的生产企业,均可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正在接受四川省不良记录处理的品种、企业除外。第十四条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部分生产企业过多的基本药物,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生产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四川省辖区内注册登记。(二)具备独立法人企业

8、资格或受独立法人企业委托的本企业分支机构,受委托的分支机构须拥有执业药师。(三)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四)仓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药品验收、养护和出入库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售后服务良好。第十六条—9—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配送申请和相关资质材料,经审核合格即可参加本采购周期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取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第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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